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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涉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1 19:41:29 浏览次数: 【字体:


执收单位(机关):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

收费性质及备注

资金管理方式

一、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申请人(不动产权利人)

行政事业性收费

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缴入地方国库

1、住宅不动产登记费

80元





2、非住宅不动产登记费

550元



车库、车位、储藏室按住宅类收费


3、证书工本费

10元





备注: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费。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不动产权利异议登记的;

3˴免收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4˴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1)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2)权利人自愿申请换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

5˴只收工本费:(1)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2)增加˴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 务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按差额定率累进法,由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为:100万元以下部分0.08%,100-500万元部分0.056%,500-1000万元部分0.044%,1000-5000万元部分0.028%,5000-10000万元部分0.016%、10000万元以上部分0.004%。

2、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川价发[2006]229号

泸市价发[2007]25号

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缴入地方国库

三、土地出让金

按房屋交易出让金缴纳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收费                                                          

泸市府函[2018]312号

申清人(受让人)

政府性基金

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缴入地方国库


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政策咨询电话:3191199     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830-2297190     中心政策咨询电话: 0830-2289427     泸州市发改委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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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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