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杨敏秋)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7-15 16:49:4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杨敏秋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8号18号楼29层2917号,泸市国用(2014)字第129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敏秋 2026年7月15日 终审:不动产超管 分享到: 【打印正文】